关于各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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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 技术, 认证, 项目
市各单项协会:
为保证天津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各项目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 1号令),对各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的要求
(一)已成立裁委会且经过全国单项协会资格认证的市单项协会方有资格进行本项目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不健全的、未成立裁委会或未经过全国单项协会资格认证的市单项协会应尽快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成立裁委会,在此之前,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由市体育局按照《管理办法》负责本市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事前监管:已成立裁委会且经过全国单项协会资格认证的市单项协会在培训前以书面申请的方式上报市体育局审核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
(二)事中监管:各单项协会应严格按照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所制定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培训。
(三)事后监管:各单项协会在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等工作结束后,应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市体育局上报培训总结及裁判员资格认证名单。
三、裁判员注册工作
(一)各单项协会根据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注册工作。
(二)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应在市体育局备案。
(三)注册工作后,各协会应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已注册裁判员名单整理成册交市体育局备案。
天津市体育局
2 0 1 6年9月5日